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4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408号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5层。法定代表人张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姗,女。委托代理人闫骥,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宋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清,女。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