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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蒋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