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蒋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