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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袁以平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中,袁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朱保中,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袁以平,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牛 伟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