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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农民,中共党员,现任冠县甘官屯乡东王信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冠县甘官屯乡东王信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冠县甘官屯乡政府统计本村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林广连、林某甲、赵书霞、王春霞、林某乙、林占芝、王明磊等7人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补贴资金16,057.55元并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开支和借予他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林某乙、林某丙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本村任职期间,利用协助冠县甘官屯乡人民政府统计本村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回全部赃款,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红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