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知)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1914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9A室。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苏莹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