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刘某某,彭向民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晓丽刘某某,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五路司法局,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11170447。被告彭向民彭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五路司法局,身份证号码:612129197311163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刘某某诉被告彭向民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刘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丽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