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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刘某某,彭向民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晓丽刘某某,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五路司法局,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11170447。被告彭向民彭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五路司法局,身份证号码:612129197311163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丽刘某某诉被告彭向民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丽刘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丽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