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玺与何淑娟、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玺,何淑娟,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玺,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唐县天齐庙小区。被执行人何淑娟,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被执行人李秀荣,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申请执行人张玉玺与被执行人何淑娟、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淑娟的工资账户,待前案执行完毕后提取。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淑娟、李秀荣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