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诉被告蒋予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蒋予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王英,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沙坡头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张云锋,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予收,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蒋予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代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