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继先与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先,王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王继先,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欢欢,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王继先与被告王欢欢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寅、亓革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欢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先诉称:2013年1月26日,王欢欢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承诺近期即可归还。因借款金额较小,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王继先以现金方式向王欢欢履行出借义务。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欢欢立即偿还原告王继先借款人民币62000元,利息7788.22元(自2013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暂计至2014年12月25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共计69788.2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欢欢未到庭参加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继先从事花卉租赁经营,与被告因生意关系相识多年。2013年元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书写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内容为:“今借到王继先陆萬贰仟元(62000.00),借款人:王欢欢,2013年元月26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未有偿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证人王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继先从事花卉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的资金筹集能力,其称已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符合常理;同时原告持有被告王欢欢出具的62000元借条原件,结合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之时即已收到借款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本院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另,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的标准,自2013年1月27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对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王欢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5日(即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继先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元,并以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付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继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被告王欢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陆 莉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