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道华与叶小东交通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华,叶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华,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叶小东,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现在邛崃监狱服刑。关于刘道华申请执行叶小东交通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叶小东现在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道华申请执行叶小东交通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简素群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