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戴玉昆与被执行人郑宗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玉昆,郑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戴玉昆被执行人郑宗超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振明执行员 夏丽华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