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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郎建永、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建永,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164号原告石家庄市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中建一局六公司宿舍3-1-302。法定代表人赵保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郎建永。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岗当新村20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郎玉兴,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市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建永、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龚登水审判员  刘珍友审判员  张超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