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虎与被告阳光运输公司、陈友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陈友云,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桥商初字第44号原告陈虎,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雍太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黄河路406号。负责人刘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勐睿,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虎与陈友云、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虎的委托代理人雍太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友云、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虎诉称,2014年6月8日,陈友云驾驶皖03/726**变型拖拉机,由南京市浦口区庙东路进入宁乌公路16.3公里处附近,横过南侧半幅道路机动车道,欲在护栏结尾处调头,卢圣华驾驶苏A×××××小型客车沿宁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上乘客受伤,原告车辆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友云与卢圣华负事故同等责任。陈虎是苏A×××××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皖03/726**变型拖拉机登记所有人系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5540元、鉴定费550元,共6090元。被告陈友云未作答辩。被告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核实苏A×××××小型客车发动机号进行审核。该公司未对苏A×××××小型客车车辆损定损,原告擅自维修有扩大损失的可能,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陈友云驾驶皖03/726**变型拖拉机,由南京市浦口区庙东路进入宁乌公路16.3公里处附近,横过南侧半幅道路机动车道,卢圣华驾驶苏A×××××小型客车沿宁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乘客刘更英、杜贵洲、杜先兰受伤、两车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友云与卢圣华负事故同等责任。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认为,苏A×××××小型客车的车辆物品损失为11080元,鉴定费为550元。另查明,陈虎是苏A×××××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皖03/726**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号后六位为365470,登记所有人系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物损失鉴定书、损失鉴定清单、鉴定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认定,苏A×××××小型客车的车辆物品损失为11080元,鉴定费为550元,本院予以采信。皖03/726**变型拖拉机在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保财险小河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2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6090元,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4090元,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由陈友云和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赔偿原告陈虎2000元,陈友云和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09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陈友云和阳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