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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