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立安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