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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伟诉被告牛志国、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伟,牛志国,周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孙立伟,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被告牛志国,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被告周海燕,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原告孙立伟诉被告牛志国、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拓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