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伟诉被告牛志国、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伟,牛志国,周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孙立伟,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被告牛志国,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被告周海燕,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原告孙立伟诉被告牛志国、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拓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