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胡某,女,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于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