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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勤须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勤须,女,195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张名甫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勤须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藁民初字第0344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勤须申请撤销了对(2014)藁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