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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