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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捷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5150-X。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常正印。被告余捷辉,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缴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