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国强与被执行人王广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强,王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强。被执行人王广瑞。申请执行人沈国强与被执行人王广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国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国强于2015年5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