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正周、李梦军诉余瑞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正周,李梦军,余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尹正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梦军,男,白族。被执行人余瑞祥,男,汉族。关于尹正周、李梦军与余瑞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正周、李梦军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余瑞祥返还购车款45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余瑞祥履行承诺期限后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程序终结执行。现申请本院回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余瑞祥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正周、李梦军与余瑞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瑞祥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