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傅国华、丘佳怀、傅全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傅国华,丘佳怀,傅全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王强、谢权江,系原告职员。被告:傅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丘佳怀,男,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百侯镇。被告:傅全开,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傅国华、丘佳怀、傅全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