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绍存与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绍存,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高绍存,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毓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绍存与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绍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按月利率1.6%从2014年6月10日开始计算,5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均至还清之日止)。立案后,同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本院据据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查明因被执行人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仅剩下一综合楼,已抵押银行贷款,目前公司法人、股东都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又举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