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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喜与廖培龙、营新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廖培龙,营新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49号原告:张喜,男。被告:廖培龙,男。被告:营新元,男。原告张喜与被告廖培龙、营新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培龙、营新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喜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培龙、营新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撤回对被告廖培龙、营新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