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生。被告饶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生。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易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