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徐健康、包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徐建康,包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法定代表人徐建康。被执行人徐建康。被执行人包小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徐健康、包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87725.43元(计算至2014年8月26日,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直接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二、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直接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81309元;三、徐建康、包小妹对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债务别无纠葛;五、如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白莲村1幢的房屋及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白莲村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就执行所得款项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137万元或人民币11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30.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030.50元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原常熟市东艺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白莲村1幢,因该房被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原常熟市东艺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84064.93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