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佑义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黄佑义,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广行执字第000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佑义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佑义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曼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