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勾合楠、张健、谷秀森、王猛、栗丹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勾合楠、张健、谷秀森、王猛、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29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勾合楠、张健、谷秀森、王猛、栗丹。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勾合楠、张健、谷秀森、王猛、栗丹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