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人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头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1号街坊大民商城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绥民。本院受理的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民知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刘莉娜审判员 云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特木勒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