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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海鸣与楼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鸣,楼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鸣。被执行人楼英杰。本院在执行朱海鸣与楼英杰(2015)金浦执民字第13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天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