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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礼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礼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309号原告魏礼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32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礼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礼虎以本案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礼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礼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魏礼虎负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