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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齐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恩义,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1日生女儿刘某某。因婚前了解较少,双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对原告母女关心不够,很多家务事也不与原告商议。2015年正月初三,原被告吵架后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褥12床、洗衣机1台。被告辩称: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1年秋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1日生女儿刘某某。原被告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正月初三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搬至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抚养子女成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记录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