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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与高谢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高谢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法定代表人:高巨财。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谢标,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高麦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高麦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袁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