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严劲与杨墨、王蓉蓉、邢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劲,杨墨,王蓉蓉,邢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严劲,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墨,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王蓉蓉,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邢光华,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劲与被告杨墨、王蓉蓉、邢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严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严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