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大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张大为,女,194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玉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法定代表人杨江陵,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为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大为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