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蒋高雅。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蒋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腾御境小区的房屋四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腾御境”小区的四套房屋(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被告四川海掌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房屋行使买卖、抵押等处分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