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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广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广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日金。委托代理人:曾超莹,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照,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