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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与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住所地本市宽城区兴隆山镇。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卡伦湖大街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