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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志军申请执行周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军,周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生于1979年10月21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周登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登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登华的银行存款395750元(其中本金28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诉讼损失10000元、执行费57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阳 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