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宋晓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光,宋晓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春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平,男,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再审申请人张春光与被申请人宋晓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诉求属于恶意讹诈,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宋晓平称,再审申请没有道理,原审正确。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点燃的木炭火堆无警示标志及人员看管,对车辆被烧毁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再审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恶意讹诈,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春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宁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