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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用生与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用生。被执行人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用生与被执行人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用生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