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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至2011年,任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今,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至2010年期间,协助政府办理某某村因灾后重建资金的申报和发放工作。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反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发放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李某某家因雨受灾危房重建资金时,私自截留人民币3500元,用于自家花费。2、2008年底200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陈某某名义,向某某街道办事处虚报冒领因雨受灾危房重建资金13500元,用于自家花费。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侵吞公款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案件线索来源、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账务资料、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账务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能积极退赃,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洁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所得17000元,其中350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退村民李社牛;1350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