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乔旭光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旭光,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乔旭光。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铮、初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机场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旭光与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7.5元,由原告乔旭光承担。审 判 长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艺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