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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乔旭光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旭光,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乔旭光。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铮、初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机场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旭光与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烟台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旭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7.5元,由原告乔旭光承担。审 判 长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艺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