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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