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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志民与王振亚、靳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民,王振亚,靳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赵志民,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振亚,男,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靳彦国,男,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赵志民诉被告王振亚、靳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赵志民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赵志民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