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志民与王振亚、靳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民,王振亚,靳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赵志民,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振亚,男,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靳彦国,男,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赵志民诉被告王振亚、靳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赵志民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赵志民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