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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姬玲,系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人民陪审员孟莉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姬玲、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8月31日结婚,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家里什么事都不管,夫妻长期分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毫无和好可能,且分居多年,其与被告夫妻关系无法和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某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婚前属于自由恋爱,感情很好。现在所出现的问题其愿意与原告共同面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逐渐出现矛盾,原告于2012年9月离家外出,二人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未得到准许。但之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未得到缓和,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婚前相识较久,双方互相有一定的了解,但婚后矛盾频出,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处理二人关系,致使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牛某某请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童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