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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陈一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良,郑君,李艳,青岛远征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杜涌霞,张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良,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郑君,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72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青岛远征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郑君,经理。被执行人杜涌霞,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广进,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郑君、李艳、青岛远征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杜涌霞、张广进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善芳审判员  高冠雷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