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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郝宗宁与郝宗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宗悦,郝宗宁,嘉祥县大张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宗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宗宁,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允兵,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嘉祥县大张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祥县大张楼镇中心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以房,镇长。委托代理人贾同伟,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宗悦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马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