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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黄建矛与黄建矛、马晓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负责人:文永胜。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黄建矛。被告:马晓云。被告:计进通。被告:黄崇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黄建矛、马晓云、计进通、黄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1294元,减半收取5647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