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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树中,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树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罗树中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2319294.9元,未超过300万元诉讼标的,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和本院已就管辖异议作出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已超期限,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复(199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罗树中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其系故意规避级别管辖,既使其诉讼请求超过原审法院管辖权限,一般不再予变动,故上诉人罗树中上诉称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刘德芳代理审判员  唐 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莉 关注公众号“”